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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中农业大学学生应征入伍服兵役国家资助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22-10-1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落实《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 (财教〔2021〕310号)有关规定,鼓励高等学校学生积极应征入伍服兵役,支持退役士兵接受系统的高等教育,开展好应征入伍服兵役国家资助工作,现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应征入伍服兵役高等教育国家教育资助(以下简称入伍资助),是指国家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招收为士官的高校学生,在入伍时对其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一次性补偿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实行代偿;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前正在学校就读的学生(含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高校新生),服役期间按国家有关规定保留学籍或入学资格、退役后自愿复学或入学的,实行学费减免;对退役一年以上,自主就业,通过全国统一高考或高职单招考入高等学校并到校报到的入学新生,实行学费减免。

第二章 资助范围和年限

第三条 本办法对象面向我校全日制普通本科生和研究生。

第四条 下列学生不享受以上国家资助:

(一)在校期间已通过其他方式免除全部学费的学生;

(二)其他不属于服义务兵役或招收士官到部队入伍的学生。

第五条 入伍资助期限为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一个学制期。对复学或入学后攻读更高层次学历的不在学费减免范围之内。

入伍资助年限按照国家对本科生、研究生的基本修业年限据实计算。以入伍时间为准,入伍前已完成规定的修业年限,即为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年限;退役复学后接续完成规定的剩余修业年限,即为学费减免的年限;退役后考入学校的新生,规定的基本修业年限,即为学费减免的年限。

对本硕连读学制的学生,在本科或硕士学习阶段应征入伍的,以本科或硕士规定的学习时间实行入伍资助。本硕连读毕业生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年限,按照完成硕士阶段学习任务规定的学习时间计算。

第三章 申请、审核和发放

第六条 学生申请。应征入伍本科生根据个人实际情况,提交《应征入伍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Ⅰ》(下面简称《申请表Ⅰ》)《应征入伍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Ⅱ》(下面简称《申请表Ⅱ》)《入伍通知书》《义务兵退出现役证》复印件至武装部办公室。
 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需同时提供《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合同》复印件和本人签字的一次性偿还贷款计划书。

应征入伍研究生的申请材料需提交至研究生院。

第七条 应征入伍服兵役的往届毕业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应由学生本人继续按原还款协议自行偿还贷款,学生本人凭贷款合同和已偿还的贷款本息银行凭证向学校申请代偿资金。

第八条 学校审核发放。学校相关部门对申请材料中的资助资格、标准、金额等相关信息进行审核并报送,及时向学生发放学费补偿(学费减免)金或贷款代偿金。

第九条 名单上报。每年10月31日前,学校将本年度入伍资助经费使用等情况,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四章 管理

第十条 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在校生应征入伍后,国家助学贷款停止发放。

第十一条 获学费补偿学生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补偿资金应当首先用于偿还国家助学贷款本息。

第十二条 入伍资助资金不足以偿还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应与经办银行重新签订还款计划,偿还剩余部分国家助学贷款。

第十三条 因故意隐瞒病史或弄虚作假、违法犯罪等行为造成退兵的学生,以及因拒服兵役被部队除名的学生,学校将取消其受助资格。

第十四条 被部队退回或除名并被取消资助资格的学生,如学生返回学校,已补偿的学费或代偿的国家助学贷款资金由学生原学校会同退役安置地县级征兵办收回。学校在收回资金后,及时汇总上缴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十五条 因部队编制员额缩减、国家建设需要、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因病不适宜在部队继续服役、家庭发生重大变故需要退役等原因,经组织批准提前退役的学生,仍具备受助资格。其他非正常退役学生的资助资格认定,由学校所在地省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会同同级教育部门确定。

第五章 资助机构和工作职责

第十六条 学校成立由主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任组长,本科生院、研究生院、财资部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华中农业大学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校入伍资助工作。领导小组下设两个办公室,分别设在本科生院和研究生院。

第十七条 本科生院的工作职责

武装部办公室:宣传入伍资助政策;负责应征入伍本科生申请材料审核;建立、维护和管理应征入伍服兵役本科生信息档案。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宣传入伍资助政策;负责应征入伍本科生申请材料的报送;发放补偿代偿金和办理学费减免事项。

第十八条 研究生院的工作职责

宣传入伍资助政策;负责应征入伍研究生申请资格和申请材料审核;发放补偿代偿金和办理学费减免事项;负责应征入伍研究生申请材料的报送;建立、维护和管理应征入伍服兵役研究生信息档案。

第十九条 财资部的工作职责

负责申请学生的实际缴纳学费和获得国家助学贷款金额的审核;负责管理应征入伍补偿代偿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

第二十条 各学院的工作职责

宣传应征入伍资助政策,督促贷款代偿学生及时偿还贷款本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应征入伍服兵役学生国家资助工作,认真做好政策宣传,做好入伍学生的教育引导、材料申报以及后期跟踪工作,鼓励学生应征入伍服兵役。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在本办法实施期间,如教育部出台新的相关规定,按教育部新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本科生院、研究生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