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根据《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18〕16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通知》(教财厅〔2016〕6号)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其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基本支出的全日制本科生(含预科生)和研究生。
第三条 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实事求是、客观公平;
(二)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
(三)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相结合;
(四)积极引导与自愿申请相结合。
第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于秋季开学初开展,每学期根据学生家庭经济变化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第五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等级设“家庭经济困难”和“家庭经济特别困难”两个等级。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监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第七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全面负责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其职责是:
(一)部署、指导学院开展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二)建立健全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
第八条 学院成立以分管学生工作的领导为组长,班主任、辅导员代表等相关人员参加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组(以下简称学院认定工作组),全面负责本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其职责是:
(一)组织和审核本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二)对本学院认定评议小组的初步评议结果进行审核,汇总本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结果和信息档案并报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三)定期对本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资格复查,根据学生家庭经济变化情况调整或认定其家庭经济困难等级。
第九条 学院以年级(专业或班级)为单位,成立以分管该年级(专业或班级)辅导员任组长,班主任、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小组成员中的学生代表人数应不少于年级(专业或班级)总人数的10%,其成员名单应在本年级(专业或班级)范围内公示。其职责是:
(一)组织本年级(专业或班级)的认定工作;
(二)组织填写《华中农业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三)根据学生申请,组织班级民主评议,提出初评结果,在班级范围内公示学生姓名及困难等级,并将结果上报学院认定工作组。
第三章 认定依据与程序
第十条 认定依据
(一)家庭经济因素。结合学生家庭收入、财产、债务等情况,无法满足其在校期间学习、生活基本支出的可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二)特殊群体因素。经民政部门认定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残学生、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可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三)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素。参考学生生源地经济发展差异、城乡经济差异以及不同专业间的学费标准差异等因素,同等条件下优先认定经济不发达地区学生以及学费标准高的学生;
(四)突发状况因素。遭受重大自然灾害(主要指因风、雨、地震等自然原因导致家庭房屋受损、耕地毁坏等)、重大突发意外事件(主要指因车祸、火灾、意外人身伤害导致家庭成员死亡或重度残疾、财产损失殆尽等)导致家庭经济状况出现严重恶化的学生可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五)学生消费因素。将学生日常消费的金额、结构等是否合理纳入认定参考因素;
(六)其它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将学生家庭负担、劳动力及职业状况等纳入认定参考因素。
第十一条 认定程序
(一)提前告知。学校通过寄送新生入学须知、在信息系统发布通知及召开班会等线上线下多种途径向新生(包括新生监护人)和在校生告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事项,并做好资助政策宣传工作;
(二)个人申请。需要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如实填写《华中农业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已被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再次申请困难认定时,如家庭经济状况无显著变化,可只在学工系统中提交申请,不需再提交《华中农业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三)民主评议。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华中农业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综合考虑学生日常消费情况以及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开展认定工作,初步确定本年级(专业或班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等级,报学院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评定学生家庭经济状况时,不得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严禁采取参评学生本人演讲的形式开展民主评议工作;
(四)学院审核认定。学院认定工作组根据学生提交的申请材料,综合考虑学生日常消费情况以及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开展认定工作,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等级,同时采取个别访谈、信函索证、参考困难学生认定模型量化指数等方式提高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精准度;
(五)公示及异议处理。学院认定工作组汇总评议结果,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名单及等级,在适当范围内、以适当方式予以公示,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师生如对认定结果有异议,可向学院提出,学院进行再调查再核实并将结果反馈给相关师生,如对此结果还有异议的,可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组织复议并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六)建立档案。经公示无异议后,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汇总各学院完善后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建立健全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各学院应当加强对学生的诚信教育,引导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变化情况。学院每学年应当不定期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电话、家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有恶意提供虚假信息的情况,一经核实,取消学生的认定资格和已获得的相关资助,并追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由学校按校纪校规处理。
第十三条 在困难学生资助过程中,应当采用隐性的方式,避免大张旗鼓地发放款式相同、规格统一的资助物品,把困难学生与非困难学生割裂区分开;在宣传学生励志典型时,凡涉及到受助学生事项的,应当先征求学生本人同意。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原《关于印发<华中农业大学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办法>等三个文件的通知》(校发〔2015〕162号)中相关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