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体现党和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和《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92号)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集体决定的原则。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全日制普通本科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学校成立由主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任组长,学生工作部(处)、校团委、教务处、计财处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国家助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国家助学金评审和组织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部(处)。
第五条 各学院由分管学生工作的负责人、分管教学工作的负责人、辅导员、教务员、班主任组成学院国家助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本学院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工作。
第三章 资助等级与基本条件
第六条 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000元,具体标准分为三个等级,即一等4000元/人·年、二等3000元/人·年、三等2000元/人·年。
第七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乐于助人,道德品质优良;
4. 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 本学年通过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被纳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库,生活俭朴。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八条 名额分配。学生工作部(处)根据有关文件精神和国家下达的我校国家助学金名额,结合学校实际情况,提出建议分配名额报领导小组批准后,下达各学院国家助学金名额。
第九条 个人申请。符合国家助学金评审条件的学生向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第十条 班级评议。班主任组织班级民主评议并投票,同时会同班委会提出享受国家助学金的建议学生名单及资助等级,并将投票结果、建议名单及资助等级上交学院国家助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严禁采取参评学生本人演讲的形式开展班级评议工作。
第十一条 学院评审。各学院国家助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严格按照申请条件对上交名单进行资格审查和评选,在综合班级投票结果(占40%)、班主任与班委会意见(占40%)和辅导员意见(占20%)的基础上,结合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等级情况召开会议,初步确定享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名单及资助等级,在学院范围内予以公示,接受学院师生的监督,公示时间不少于3天;根据公示后的结果填写国家助学金发放名册,并报学生工作部(处)。
第十二条 学校审查、公示。学生工作部(处)认真审查各学院上报结果,并报领导小组。经领导小组审核后,报学校领导集体研究,提出获得国家助学金候选人名单并在全校公示,接受广泛监督,公示时间不少于5天。
第十三条 结果上报。学校将确定获得国家助学金的最终名单、资助等级及相关材料上报教育部备案。
第五章 助学金发放、管理
第十四条 国家助学金以校园卡充值形式按学期发放。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暂停国家助学金发放:
1. 违法违纪受到法律处理或学校处分者;
2. 学习主观不努力,发生学籍异动者;
3. 隐瞒家庭经济实际情况者;
4. 家庭经济状况明显好转足以支付其在校期间生活费者;
5. 平时生活中有不合理开支者。
第十六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政策和规定,对国家助学金实行分帐核算,专款专用,确保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各学院要高度重视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召开班主任专题工作会议进行部署,及时对学生进行自立自强和诚信教育,并引导学生把国家助学金用于基本生活费开支。
第十八条 要将国家助学金的发放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结合起来,认真核实经济困难学生经济状况,准确确定补助对象,坚决杜绝平均主义。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华中农业大学关于印发<华中农业大学国家助学金评定办法>的通知》(校发〔2007〕15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