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工[2011]10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兼职辅导员是开展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一支重要力量,是辅导员、班主任队伍的有力补充,是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兼职辅导员是专职辅导员的助手,协助专职辅导员组织、实施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兼职辅导员队伍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中发[2004]16号)、《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2006年教育部令第24号)和《中共华中农业大学委员会 华中农业大学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实施意见》(农党[2005]17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配备和选聘
第三条 兼职辅导员根据学生工作的实际需要进行选聘,原则上每学年一聘。专职辅导员配备不足的学院,可配备兼职辅导员。配备职数按照专、兼职辅导员数与学生数比1:200的比例设置。
第四条 兼职辅导员的选聘条件
(一)在籍全日制硕士及以上研究生和少数特别优秀的在籍全日制本科生;
(二)政治信仰坚定,具有一定的政治理论水平,中共党员或者中共预备党员;
(三)学习成绩优秀,无不及格现象,热爱学生工作,担任过主要学生干部,获得过“三好学生”等校级及以上荣誉称号;
(四)具有较强的责任意识、大局意识和团队、奉献精神,身心健康,道德高尚,品行端正,作风严谨务实;
(五)具有一定的口头与文字表达能力、独立观察与分析能力、良好的组织协调与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六)能较好地处理好兼职工作与专业学习和科研任务的关系。
第五条 兼职辅导员的聘任程序
(一)学院申报。每学年初,各学院向学生工作部(处)申报需招聘兼职辅导员人数,由学生工作部(处)根据本管理办法核定;
(二)学院选聘。学院按照学生工作部(处)核准后的人数进行招聘,确定拟聘人选;
(三)考察拟聘人选。对拟聘兼职辅导员候选人采取实习两周的方式进行考察,学院提出考察意见后报学生工作部(处);
(四)学校公示。学生工作部(处)对学院报送的拟聘人员进行全校公示;
(五)学校聘任。对公示无异议的候选人,由学生工作部(处)统一进行聘任、备案。
第六条 兼职辅导员的解聘
(一)聘任期内如出现触犯国家法律法规、违反学校规章制度、课程考试不及格、未能履行工作职责或工作表现不佳等,学院应向学生工作部(处)提出建议将其解聘;
(二)学生因个人原因要求退出岗位,应至少提前一个月向学院提交离职申请表,经学院同意后,与学生工作部(处)解除聘约。
第七条 在工作过程中如有兼职辅导员调整,相关学院应报学生工作部(处)批准后,按照本办法重新招聘上岗。
第三章 工作职责和要求
第八条 兼职辅导员工作职责
(一)兼职辅导员在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的直接指导下开展工作;
(二)根据学校学生工作的具体要求,协助做好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和日常管理工作;
(三)协助好班、团干部的选配工作,指导团支部、班委会围绕学校的育人目标和班级建设目标开展活动,努力营造和谐的集体氛围;
(四)了解学生基本情况,引导学生养成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教育学生自觉遵守校纪校规,维护学校正常有序的学习、生活秩序和校园安全与稳定;
(五)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学习目标,强化专业意识,明确职业目标,促进优良学风的形成;
(六)密切关注校园动态和学生思想动态,如有突发事件,应及时、主动地向专职辅导员汇报并及时到场参与处理;
(七)完成其他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相关工作。
第九条 兼职辅导员的工作要求
(一)工作时间不能少于工作日的50%;
(二)熟悉学校学生教育管理的各项制度,了解专业培养目标,在专职辅导员的指导下坚持继承与创新相结合,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促进学生健康成长成才;
(三)主动学习、研究和掌握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事务管理与服务方面的理论与方法,不断提高工作水平和实践能力;
(四)深入学生班级和宿舍,及时了解和反映学生的思想、学习和生活状况,将了解和检查的情况及时向专职辅导员反映,并进行有针对性的教育和疏导工作;协助专职辅导员加强与班主任、任课教师、学生家长的联系,及时反馈、沟通学生在校情况。
第四章 培训、管理、考核和待遇
第十条 兼职辅导员的培训
各学院要积极为兼职辅导员的工作创造条件,坚持先培训后上岗的原则,建立多种形式的培训方式,坚持培养与使用相结合、日常培训和专题培训相结合,将理论素养提高与实际工作锻炼相结合。
第十一条 兼职辅导员的管理
兼职辅导员在学院党委、党委学生工作部和校团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学院党委对兼职辅导员进行直接管理。
第十二条 兼职辅导员的考核
各学院每学期末要对本学院兼职辅导员进行考核,考核可采取本人自述、民主测评及学院党委考评相结合的形式,重点考核其政治表现和履行岗位职责的实绩。考核领导小组由学院党委副书记及专职辅导员组成,考核表由学院存档,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报学生工作部(处)确认并备案。对考核特别优秀的兼职辅导员给予适当奖励。对于出现工作重大失误、在学生中造成不良影响及本学期考核不合格的兼职辅导员要予以解聘,并由学院向学生工作部(处)提出增补意见。
第十三条 兼职辅导员的待遇
学校设立兼职辅导员岗位津贴专项账户,兼职工作期间,学校逐月发放工作补贴,各学院应根据兼职辅导员工作情况给予适当补贴。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