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落实《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1〕310号)有关规定,引导和鼓励毕业生面向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基层单位就业,现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毕业生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的,其学费由国家实行代偿。在校学习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含在校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下同)的,代偿的学费优先用于偿还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以下简称基层就业补偿代偿)
第二章 资助范围和年限
第三条 本办法中西部地区是指西藏、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中部地区是指河北、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海南等10个省。艰苦边远地区是指除上述地区外,国务院规定的艰苦边远地区。
第四条 本办法中的基层单位是指县以下(不含县政府所在地乡(镇、街道),工作地点在县级的乡(镇、街道)政府机关、农村中小学、国有农(牧、林)场、农业技术推广站、畜牧兽医站、乡镇卫生院、计划生育服务站、乡镇文化站等;气象、地震、地质、水电施工、煤炭、石油、航海、核工业等中央单位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
县级以上(含县级)各局(委员会、办公室)、高等学校、公安机关支队级以上(含支队级)等不属于基层单位;金融、通讯、烟酒、飞机及列车乘务、房地产及相关产业等特殊行业,不属于基层单位。
第五条 凡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应届全日制本科毕业生、研究生毕业生,可申请基层就业学费补偿代偿: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
2.在校期间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好,学习成绩合格;
3.毕业时自愿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工作、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
第六条 基层就业补偿代偿金额参照当年国家补偿代偿标准。毕业生在校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国家助学贷款低于补偿代偿标准,按照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国家助学贷款金额实行补偿代偿。毕业生在校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国家助学贷款高于标准,按照标准实行补偿代偿。
第七条 基层就业补偿代偿的年限,分别按照国家规定的相应学制计算。
第三章 申请、审核和发放
第八条 学生申请。符合条件的毕业生根据当年学校基层就业补偿代偿工作通知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第九条 学院审查。各学院对申请学生进行资格审查,审查完毕后将材料报本科生院和研究生院。
第十条 学校审核并上报申请学生名单。本科生院和研究生院将学生名单上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十一条 公布名单和发放补偿代偿金。学校根据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结果,公布名单并按照国家政策发放补偿代偿金。
第四章 管理
第十二条 除因正常调动、提拔、工作需要换岗而离开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外,对于未满3年服务年限,提前离开基层单位或未按照要求提交第二年和第三年在职在岗证明的毕业生,取消后续补偿代偿资格。
第十三条 对于弄虚作假的毕业生,一经查实,除收回国家补偿代偿资金外,将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第五章 组织机构和工作职责
第十四条 学校成立由主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任组长,本科生院、研究生院、校团委、财资部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华中农业大学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基层就业补偿代偿工作。领导小组下设两个办公室,分别设在本科生院和研究生院。
第十五条 各学院由分管学生工作的负责人、辅导员具体负责本学院基层就业补偿代偿工作。
第十六条 本科生院的工作职责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宣传基层就业补偿代偿政策;负责申请资格审核;向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上报本科生基层就业名单和毕业生在职在岗情况;建立、维护和管理代偿本科生信息档案;按审批名单发放基层就业补偿代偿金。
大学生就业指导中心:宣传基层就业补偿代偿政策;负责就业材料审核;与就业单位建立定期联系制度,提供本科生在岗工作情况等信息。
第十七条 研究生院的工作职责
宣传基层就业补偿代偿政策;负责申请资格审核;向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上报研究生基层就业名单和毕业生在职在岗情况;建立、维护和管理代偿研究生信息档案;负责研究生毕业生就业协议执行情况及跟踪管理工作;与就业单位建立定期联系制度,提供研究生在岗工作情况等信息;按审批名单发放基层就业补偿代偿金。
第十八条 各学院的工作职责
宣传基层就业补偿代偿政策;负责组织开展学生的诚信教育工作;做好毕业生申报材料的审核;督促贷款学生按时偿还贷款利息。
第十九条 财资部的工作职责
负责申请学生的实际缴纳学费和获得国家助学贷款金额的审核;负责管理基层就业补偿代偿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
第二十条 校团委的工作职责
宣传基层就业补偿代偿政策,结合“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发动、引导学生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基层就业学费补偿代偿工作,认真做好政策宣传,做好补偿代偿毕业生的教育引导、材料申报以及后期跟踪工作,鼓励毕业生面向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级以下基层单位就业。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在本办法实施期间,如教育部出台新的相关规定,按教育部新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本科生院、研究生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