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我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根据财政部、教育部、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校具体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国家助学贷款是指经办银行向借款人发放的由中央财政贴息,用于借款人在大学就读期间所需学费、住宿费和生活费的校园地助学贷款。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经办银行是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人是指我校符合贷款申请条件的学生。
第二章 国家助学贷款的组织与管理
第四条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全校国家助学贷款的组织与实施,其工作包括:制定国家助学贷款实施细则与操作办法,开展宣传培训、资格审定、数据信息采集和信息沟通等;向主管部门报告助学贷款工作情况;协助经办银行进行助学贷款发放、催收等工作,及时向经办银行提供贷款学生的变动情况。
第五条 各院、系和直属单位协助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做好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并在借款学生毕业、转学、升学、退学、休学、停学等学籍变动情况发生前,认真协助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办理借款确认、偿还或合同变更等手续。
第三章 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对象与条件
第六条 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对象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统招本科生、研究生。不包括代培、定向、委培研究生和全额奖学金获得者。
第七条 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2.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未成年人须由其法定监护人出具书面同意贷款的确认书);
3.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行为;学习刻苦,成绩合格;无不良诚信记录;
4.因家庭经济困难,在校期间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完成学业所需基本费用(包括学费、住宿费、基本生活费)。
第四章 国家助学贷款的额度、期限、利率与贴息方式
第八条 国家助学贷款只能用于支付借款人在校期间产生的学费、住宿费和基本生活费,全日制普通本科生每人每年申请贷款额度不超过12000元,全日制研究生每人每年申请贷款额度不超过16000元。
第九条 国家助学贷款的期限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之日起计算,到偿还全部本息,最长不超过22年,其中包括在校学习的时间和毕业后的还款时间。
第十条 国家助学贷款实行一年一申请的方式,即借款人应按年度申请每年所需要的贷款,经办银行分年度向借款人发放各年度的贷款。后续年度的助学贷款一年一申请。
第十一条 借款学生在读期间的贷款利息由财政全额补贴。借款学生毕业后产生的贷款利息及罚息由借款人本人全额支付。处于还款期内的借款学生毕业后继续攻读学位的,经过中心审核,报经办银行确认后,继续攻读学位期间发生的贷款利息,由原贴息财政部门继续全额贴息。借款学生在校期间因患病等原因休学的,应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供书面证明,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向经办银行提出贴息申请,银行审核通过后,休学期间的贷款利息由财政全额贴息。
第五章 国家助学贷款申请程序
第十二条 我校国家助学贷款的办理流程如下:
1.学生在线提交贷款申请:申请人应在每年9月登陆中国银行国家助学贷款手机客户端,在线提交本人助学贷款申请信息;
2.学校审核:学校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核;
3.学生签署合同:学校审核通过后,学生确认贷款信息,通过手机银行签署国家助学贷款合同。
4.银行放款:合同签署后,学校在系统进行确认,银行发放贷款。
第六章 国家助学贷款的发放与偿还
第十三条 贷款的发放
经办银行将当年学生所贷学费和住宿费发放至学校指定账户,所贷生活费发放至学生个人中行账户。
第十四条 贷款的偿还
1.还款协议签订:借款人毕业离校前,学校将组织借款人与中国银行办理还款确认手续,手续包括:填写贷款确认书,制定还款计划,签订还款协议等。借款人不办理上述手续,学校不予办理离校手续。借款人毕业到新的单位后,应如实填写《中国银行国家助学贷款联系方式确认函》,并在毕业后一个月内通过电子邮件或书面提交经办银行和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借款人工作或学习单位发生变化时,要及时将自己最新联系电话和通信地址告诉经办银行和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或者到学校学生工作一体化系统更新自己的单位信息和联系方式。
2.偿还方式:借款人可以根据还款协议分月还款,根据还款协议每月只还利息,不还本金,毕业后前5年只需还息,5年后开始偿还本金和利息,要求每月初将还款存入银行确认的本人帐户。还款期内也可选择一次性偿还或分笔偿还,将还款存入个人账户,本人通过中行网银完成操作。毕业前一定要检查确认自己原贷款帐户是否有效,是否开通网银,如果无法顺利还款,将会造成逾期,留下不良信用记录。
第七章 国家助学贷款的展期与终止
第十五条 贷款的展期
借款人本科毕业后继续攻读研究生或硕士毕业后继续攻读博士(含转博)者可申请办理贷款展期。借款人应在毕业前向原所在学校递交贷款展期贴息申请,并提供录取通知书或相关证明,由学校审核通过后,由经办银行为其办理展期手续,重新签订还款协议。贷款展期后,累积期限达到新的利率期限档次的,从展期之日起,按新的期限利率执行。继续攻读学位的借款学生贷款展期期间的利息,由财政部门继续按我校在校生实施贴息。
第十六条 贷款的终止
借款人在学校期间发生退学、转学、非因病休学、被取消学籍等情况的,借款学生应主动告知经办银行,由银行为借款人办理相关手续,自办理手续之日的下月1日起,终止贷款财政贴息,改由学生本人支付利息,银行可采取提前收回贷款本息措施。
第九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华中农业大学国家助学贷款实施细则》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