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学院、毕业生: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22〕13号)、《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退役军人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310号)、《财政部等四部门关于调整完善国家助学贷款有关政策的通知》(财教〔2024〕188号)有关规定,为做好我校2025年毕业生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和贷款代偿工作,现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适用对象
我校2025年毕业的全日制本科生、研究生。定向、委培以及在校学习期间已享受免除学费政策的学生除外。
二、补偿代偿标准
(一)补偿代偿的教育阶段
各毕业生只能申请毕业时所就读教育阶段的补偿代偿资金。如硕博连读、本硕博连读毕业生,只能申请博士教育阶段的补偿代偿资金,不能申请专科、本科及硕士教育阶段的补偿代偿资金。直博生本科毕业直接进入博士教育计划培养,按照直博学制批准补偿代偿资金。
(二)补偿代偿方式的选择
各毕业生只能选择申请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 偿其中一种,在补偿代偿的教育阶段内,不能在某些年份申请学费补偿,其他年份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三)补偿代偿的金额上限
1.本专科生(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
每生每年补偿代偿金额最高不超过20000元,实际缴纳的学费或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及利息不足20000元的,按照实际情况进行补偿代偿。补偿代偿的年限按照国家规定的相应学制确定。
2.研究生
每生每年补偿代偿金额最高不超过25000元,实际缴纳的学费或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及利息不足25000元的,按照实际情况进行补偿代偿。补偿代偿的年限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修业年限确定。
三、申请条件
1.在校期间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良好,学习成绩合格。
2.毕业时自愿到中西部地区、艰苦边远地区和老工业基地等基层单位工作、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由于政策规定无法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或工作协议的,请参考“四、具体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3.申请基层就业学费补偿贷款代偿的毕业生,必须同时满足区域范围、基层单位和工作岗位的相关要求,请参考“四、具体要求”。
四、具体要求
(一)工作时间
1.到岗时间
到岗时间指基层单位就业的时间,学生需毕业当年去基层单位就业。若学生1-10月毕业,需当年12月31日前到岗;11-12月毕业则可放宽至次年2月末前到岗。
2.服务年限
服务年限指在基层单位的服务年限。学生需与就业单位签订3年以上(含3年)的劳动合同或工作协议,不满3年的不予批准。由于就业单位规定签约周期为1年一签或2年一签(如“三支一扶”、“西部计划”),无法一次性签订3年以上(含3年)劳动合同或工作协议的,需在就业证明中明确实际应服务工作年限。需提供以下有关证明:
(1)需毕业生提供承诺3年内不能离岗离职的书面承诺书,换岗应根据就业单位需求调整,就业单位对承诺书盖章确认。
(2)由就业单位提供签订劳动合同或工作协议中,服务年限方面的规定。
(二)区域范围
补偿代偿的区域范围包括中西部地区、艰苦边远地区、老工业基地等,不包括“国家级新区”。具体划分如下:

(三)工作地点
实际工作地点是指毕业生绝大多数时间的工作所在地,具有以下特点:一是相对长期的,而不是因项目、出差、调研和帮扶等短期临时的工作地点;二是区别于工作管辖区域、服务范围;三是区别于就业单位的办公地址。实际工作地点按照国家行政区划确定,务必具体到乡(镇、街道)。

(1)特殊工作单位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派出所、农村中小学、国有农(牧、林)场、农业技术推广站、畜牧兽医站、乡镇卫生院、计划生育服务站、乡镇文化站等。
注:县属国有农(牧、林)场、县农业技术推广中心、县畜牧兽医中心、县计划生育服务中心等也符合要求。此处未提及的其他类似单位均不符合要求,如在县政府驻地的部 队卫生院、县产品质量检验中心、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县林业发展服务中心等。
(2)艰苦行业
中央单位艰苦行业包括气象、地震、地质、水电施工、煤炭、石油、航海、核工业等,生产第一线指实际在基层一线、艰苦环境工作的,不包括短期调研活动。需重点审核《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工作证明》。
(四)单位岗位
1.非艰苦行业
从事金融、通讯、烟酒(原材料种植工作除外)、飞机及列车乘务、房地产及其相关产业等工作的,属于非艰苦行业,不予批准。
注:通讯行业主要包括移动、联通、电信等,非艰苦行业不包括航空或铁路运输中除飞机及列车乘务外的其他工作(如机场机械维修)、电力、石油、天然气、邮政等行业。
2.非县以下基层单位
县级以上(含县级)各局(委员会、办公室)、公安机关支队级以上(含支队级)、高等学校等不属于基层单位,即使工作所在地符合要求,也不予批准。
注:县级以上(含县级)各局(委员会、办公室)的就业人员主要指国家党政机关部门(除海关、出入境检查)的公务员(选调生),不包括县级以上(含县级)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公安系统级别从上到下为总队-支队-大队-中队,厅局级机关下设总队,处局级机关下设支队,各区公安分局、县公安局、直辖市派出所下设大队,大队下设中队。
3.二次分配单位
与就业单位签约后到所属二级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工作的,均属于二次分配,需提交《二次分配证明》。如选调生、管培生等。
其中,选调生的《二次分配证明》需县级及以上组织部门盖章确认。公务员(非选调生)正常提供《就业证明》,录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盖章确认即可。
五、办理流程
学生本人需于9月15日前根据《中央高校基层就业资助管理系统学生端操作手册》注册和登录基层就业申请审核系统,通过系统进行基层就业学费补偿贷款(用于学费部分)代偿申请,并上传相关材料。
1.材料要求:
(1) 《就业证明》;
说明:服务年限一定要大写,如“三”需写为“叁”,二次分配证明的年限要求同就业证明的要求一致。
(2) 《二次分配就业证明》;
说明:二次分配是指实际工作地点与就业协议(合同)不相符的情况,需出具二次分配就业证明(已提交二次分配就业证明则不需提交就业证明,二次分配证明一定要有县级及以上组织部门的盖章)。就业证明和二次分配证明盖章签字处一定需要手写。
(3) 毕业生本人和就业单位签署到基层单位服务3年以上的就业协议(合同)复印件;
说明:协议书(合同)若未说明服务期限,毕业生不得自行填写,否则无效,协议书(合同)未说明三年及以上需由单位出具基层就业期限承诺书(附件三)。
(4) 在其他证明材料中上传学费支付截图;
说明:可登录华中农业大学校园统一支付平台进行查询。
2.截至时间:
请各毕业生于9月15日前完成基层就业系统申报工作。
六、注意事项
1.有志于服务中西部地区、艰苦边远地区、老工业基地基层单位的2025年毕业生(含9月15日—12月31日期间毕业学生),未能在9月15日前确定实际工作单位或未实际到岗,学生本人须在9月15日前预申请,并在2026年的规定时间内申请复核。
说明:预申请时在上传证明材料环节,需填写后补材料原因(如果是学生个人的原因,学生出具手写承诺;如果是单位暂时不能配合提供有关信息,请单位出具证明;如果单位不能出具证明,自己手写一份)。
2.因正常调动、提拔、工作需要等换岗的毕业生应同时提交工作单位印发的调动文件,或单独出具情况说明并由工作单位盖章;学生在原基层单位辞职后,入职新单位仍符合补偿代偿条件的,应按照基层就业申报流程重新提交相关材料。
3.申请学费补偿和贷款代偿的毕业生,应认真阅读《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主动履行相关义务。若工作未满三年,因工作变动而离开基层单位的,需提交正式申请书说明原因,取消后续学费补偿和贷款代偿资格。
华中农业大学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2025年6月20日